实施“扶残维权工程”的背景
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客观环境的障碍,大多数残疾人生活水平较低,他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等问题。为了保障残疾人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国务院和自治区制定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近年来,广大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残疾人奉献爱心,他们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自己承担调查取证的交通、文印等费用,为残疾人奉献了一份份爱心。
为了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帮助残疾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残疾人解决打官司难问题,中国残联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扶残维权行动”的通知》,开展“扶残维权行动”,对亟需法律帮助(以区别于法律援助)的涉残案件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补贴,从而使相关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扶残维权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为把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落到实处,有效缓解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供不应求问题,使贫困残疾人得到切实的法律帮助,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从2004年4月起联合实施“扶残维权工程”。
实施“扶残维权工程”的意义
通过实施“扶残维权工程”,对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其意义在于:
有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
有利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宪法确立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有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扶残维权工程”的实施机构
经市、县(区)残联审查,并报自治区残联同意,可以委托下列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帮助案件:
一、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
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三、高等院校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扶残维权工程”实施法律帮助的对象及条件:
残疾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通过司法以外的其他渠道难以解决;
残疾人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以内。
“扶残维权工程”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本次“扶残维权工程”受理的法律帮助案件均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扶残维权工程”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贫困残疾人经济收入条件放宽至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130%以内。
“扶残维权工程”对贫困残疾人申请的通过司法以外的其他渠道难以解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提供范围。
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及本次“扶残维权工程”要求受理的涉残案件,自治区残联均按规定对实施法律帮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办案经费补贴。
扶残维权法律帮助申办程序:
残疾人及其亲属、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小组)、残疾人协管员、乡镇(街道)残联向县(市、区)残联提出法律帮助申请;
县(市、区)残联负责申请的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在7日内委派法律工作人员。申请人对于审查结果不服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上级残联申请复查。
法律帮助申办流程图:
扶残维权法律帮助案件补贴经费申领程序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案件后1个月内,在当事人所属县(市、区)残联或法律援助机构填写《残疾人法律帮助案件申请表》,7日内逐级向自治区残联递交。
自治区残联收到申请表10日内审核,按照中国残联《“扶残维权行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对办理涉残案件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补贴。
因办理典型的涉残案件需要增加费用支出的,由办理该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审核报自治区残联同意后予以支付。
法律帮助办案补贴经费申领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