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助我区贫困残疾学生接受大中专学历教育,激励残疾青年自强不息,刻苦学习,提高残疾人整体文化素质,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的竞争能力,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设立自治区残疾人助学金。
助学金设立原则
助学金扶助全区升入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
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学生,均可申请助学金。
1、入学前系广西户口;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当年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
4、家庭生活困难(持有所在地残联证明);
5、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持有所在学校证明)。
助学金标准
本科以上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元;
中专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
助学金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残疾学生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助学金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学生证复印件和所在地残联及所在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助学金。
2、审核认证。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对残疾学生提出的申请,分别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自治区残联。
3、审批发放。自治区残联审批后,一次性发放,助学金从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