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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安置 “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
作者:
2007-1-22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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