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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残工委通过举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问题。

    三、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四、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参加。

    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残工委秘书处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残工委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批。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六、残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七、残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残工委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和市、县(区);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报告情况,秘书处要做好督促工作。

    八、以残工委名义发文,经有关成员单位和秘书处审核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残工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九、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残疾人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十、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健全联络督查制度。

    十一、残工委秘书处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沟通残疾人工作情况。


来源:
作者:
2007-1-22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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