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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广西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残疾人状况正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今后十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还将发生较大变化。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诺收集残疾人状况信息,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以制定和实施政策,落实本公约”。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国残疾人状况的变化,给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十分必要和迫切。2006年中国残联开始研究建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

    根据全国部署和广西实际,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同意,以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小区为基础,建立覆盖全区的广西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与全国同步监测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发展我区残疾人事业提供科学数据支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Web 作为网络应用的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残疾统计监测数据信息管理提供有效工具。广西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采集使用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与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开发的一套残疾人调查监测统计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监测系统”),并经过对由该系统采集的数据做统计分析,形成2007年度广西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

    一、监测基本情况

    本次监测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拓展和延伸,旨在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为相关立法、政策、规划及业务工作的调整、评估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和依据。监测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残疾人小康指标体系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指标确定,包括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状况及变化情况。

    本次监测在广西25个县(市、区)、50个乡镇(街道)、100个村(社区)开展。基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框架,监测点覆盖广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100个调查小区(含国家级监测点25个)。对该小区已定性的全部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监测。本次监测起止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

    本次监测的100个小区应监测残疾人2990人,实际监测2756人,失访234人。失访原因具体为:走失占总失访人数的2.56%;外迁占总失访人数的27.35% ;死亡占总失访人数的70.09%,其中疾病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94.5%。

    通过本次统计得出:17岁及以下共计监测205人,实际监测198人,其中城市24人,农村174人。有7人失访,其中城市3人,农村4人。18岁及以上共计监测2785人,实际监测2558人,其中城市491人,农村2067人。有227人失访,其中城市64人,农村163人。

    本次监测入户实际调查残疾人2756人,涉及残疾人家庭2469户。残疾类型包括:视力残疾465人,占总数的16.87%;听力残疾700人,占总数的25.39%;言语残疾39人,占总数的1.41%;肢体残疾671人,占总数的24.34%;智力残疾176人,占总数的6.34%;精神残疾149人,占总数的5.40%,多重残疾556人,占总数的20.18%。

    监测对象男性1347人,占48.88% ;女性为1409人,占51.12%。男女性别比为95.6。从城乡看,城市为515人,占18.69%;农村为2241人,占81.31%。

    二、监测家庭基本情况

    (一)家庭户规模

    2007年度城市残疾人家庭户规模平均为3.46人,农村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3.74人,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6人。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2人的比例为18.09%;3人户家庭比例为15.65%,4人户家庭比例为17.87%。5人户及以上家庭所占比例最高,合计为35.59%,单人户家庭占全部监测残疾人家庭户的12.8%。

    (二)婚姻状况

    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占12.16%;在婚有配偶占56.39%;离婚及丧偶占31.45%。

    (三)残疾儿童监护人情况

    18岁以下残疾儿童中,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占残疾儿童总数的83.84%。但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和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占比例不容忽视,有3.54%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有11.11%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有1.52%的残疾人儿童监护人是其他亲属监护人。

    (四)住房基本情况

    自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监测对象中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占全部监测对象的2.69%。其中,农村残疾人住房状况的改变占主要部分,为78.38% ,城市残疾人住房状况改变比例占全部住房状况变化的21.62%。1年内住房情况有变化的残疾人家庭户中,属城镇的人均住房面积为26.65平方米,属农村的人均住房面积为24.91平方米。

    (五)家庭经济状况

    1.收入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年人均总收入5323.32元。其中, 转移性年收入3002.78元、工薪年收入1778.46元、经营年净收入296.79元、财产性年收入181.99元、出售财物年收入43.76元、借贷年收入19.55元。

    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年人均总收入2217.66元。其中,经营年净收入871.39元、转移性年收入652.98元、工薪年收入593.6元、财产性年收入56.28元、借贷年收入42.13元、出售财物年收入1.6元。

    相比之下,城市残疾人家庭的年收入要明显要高于农村残疾人家庭,而且收入结构也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转移性和工薪年收入,而农村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经营和转移性年收入。再与全国相比较, 广西城市残疾人家庭的年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城市残疾人家庭的年人均收入的67%,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年人均收入仅为全国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年人均收入55%;同时, 与广西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较多依赖经营和转移性收入不同,全国农村残疾人家庭的收入主要依赖经营和工薪收入。

    2.支出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年人均总支出4692.36元。其中, 年人均支出从多到少依次为食品2094.18元、医疗保健728.21元、居住614.61元、交通和通讯251.76元、教育和文化251.44元、借贷还债170.82元、转移性154.22元、衣着141.89元、社会保障99.07元、杂项商品94.02元、设备用品76.42元、交纳所得税15.72元。

    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年人均总支出为2472.12元。其中,年人均支出从多到少依次为食品1246.91元、医疗保健323.00元、经营223.23元、居住184.87元、交通和通讯109.38元、转移性99.42元、教育和文化82.96元、衣着68.01元、杂项商品50.13元、借贷还债48.22元、设备用品17.16元、社会保障8.91元、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3.74元、财产性4.08元、税费2.11元。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尽管广西农村残疾人年人均总支出比全国人均少1064.98元,但与收入相比,却人均支大于收入254.46元。说明农村残疾人民生问题令人堪忧。

    (六)家庭电话、电脑及家用电器拥有情况

    城市残疾人家庭中固定电话拥有率为53.98% ,比全国少14个百分点;移动通讯设施手机或小灵通拥有率为43.3% ,与全国持平;农村中对应的比例32.22%和22.18%,比全国分别少约5个和4个百分点。

    城市残疾人家庭中,电脑拥有率为11.07% ,比全国少2个多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拥有电脑为0.27%,比全国约少0.6个百分点。

    城市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70.87%、42.33%、46.8% ,比全国分别少18.43个、18.27个、14.9个百分点;农村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45.83%、3.97%、3.3%,比全国分别少12.8个、7.83个、17个百分点。

    三、监测对象基本情况

    (一)康复服务状况

    本次监测残疾人中,有10.67%的残疾人一年内接受过康复服务,比全国少8.33个百分点。在城市这一的比例为19.61%,比全国少9.89个百分点;在农村这一的比例为8.61%,比全国少7.09个百分点。城市中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9.71%)、康复知识普及(2.72%)、辅助器具配备(4.08%)、日间照料与托养(8.16%)、心理疏导(4.08% )。农村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4.95% )、日间照料与托养(3.53%)、心理疏导(2.19%)和康复知识普及(1.25%)、辅助器具配备(1.25%)。残疾儿童家长接受过培训的比例,城市为4.2% ,农村为2.3%。

    分残疾类别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视力残疾9.46%、听力残疾5.14%、言语残疾10.26%、肢体残疾11.77%、智力残疾11.93%、精神残疾20.81%、多重残疾14.39%。

    (二)教育状况

    1.儿童义务教育情况

    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学比例为59.21%,比全国少4.09个百分点。城市和农村残疾儿童在学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分别为55.56%、59.7%,比全国分别少10个、3.3个百分点。

    2.成人受教育程度情况

    18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30.35%,比全国多5.55个百分点;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1.98% ,比全国多1.68个百分点。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2.2%,比全国少4.2个百分点;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6.72% ,比全国少2.68个百分点;中专教育程度的比例为4.07%,比全国少0.3个百分点;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26% ,比全国多0.56个百分点;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为1.42%,比全国少0.68个百分点。

    18 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51.28%,比全国多2.18个百分点;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7.49%,比全国多1.49个百分点;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9.38%,比全国少2.72个百分点;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1.31%,比全国少0.79个百分点;中专教育程度的为比例0.44%,比全国少0.06个百分点;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0.1%,比全国少0.1个百分点。

    (三)就业状况

    1.职业技能培训

    从监测数据看,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中,有1.7%在1年内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比全国少1.5个百分点;有98.3%在1 年内未曾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比全国多1.5个百分点。

    2.城镇失业登记

    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失业残疾人中,进行失业登记的为2.3%,比全国少8.3个百分点。

    3.就业情况

    城市中,有40.2%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比全国多7.8个百分点;农村中,有54.7%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比全国少1.6个百分点。

    4.未就业原因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岁的男性和18到54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原因的前三位是,城市中依次为退休(22.80% )、丧失劳动能力(19.00 %)、因本人原因失去原工作(11.40% );农村中依次为丧失劳动能力(36.1%)、料理家务(37.3%)、其他原因(20.5%)。

    5.未就业生活来源

    生活能自理的18 到59 岁的男性和18 到54 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者生活主要来源是,城市中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28%)、退休金(13.6%)、领取基本生活费(12.9%)、其他(3.8%) ;农村中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36.5%)、其他(5.1%)、领取基本生活费(3.9%)。农村中三分之一以上要依靠家庭供养,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大。

    (四)社会保障状况

    1.社会保险情况

    16 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40.4%,比全国少2.3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8.7% ,比全国少4.6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7.5 % ,比全国多1.5个百分点;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0.8%,比全国少2.5个百分点;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0.6 % ,比全国少1个百分点;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4%,比全国少0.3个百分点。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59.6%,比全国多1.6个百分点。

    16岁以上农村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3.3%,比全国少7.5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0.2% ,比全国少2.1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0 % ,比全国少6.5个百分点;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0 % ,比全国少0.1个百分点;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0.05% ,比全国少0.25个百分点;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05%,比全国少0.05个百分点。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96.7%,比全国多7.5个百分点。

    2.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情况

    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比例为15.5%,比全国少4.2个百分点;农村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为4.5%,比全国少8个百分点。

    城市中,获得救济(现金或食物)的残疾人比例为14.9%,比全国少7.3个百分点;农村中,获得救济的残疾人比例为26.8%,比全国多0.2个百分点。

    3.救助需求情况

    接受监测的残疾人中,城市救助需求比例最高的是医疗救助,为64%,比全国多6.2个百分点; 其次为生活救助,为57% ,比全国多15.6个百分点;第三位的是康复救助,为34% ,比全国多3.9个百分点;最后是教育救助,为11.8 % ,比全国多1.4个百分点。农村救助需求比例最高的是生活救助,为76.2% ,比全国多16个百分点;其次是医疗救助,为75.2% ,比全国多6.1个百分点;第三位的是康复救助,为32.6%,比全国少5.3个百分点;最后是教育救助,为11.7%,比全国少3个百分点。

    4.参加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监测的农村残疾人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是69.5%,比全国少14.9个百分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占30.5%,比全国多14.9个百分点。约有三分之二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环境和社会参与状况

    1.社区(村)提供服务情况

    城乡共有6.8%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比全国少7.5个百分点;未接受过的占93.2%,比全国多7.5个百分点。其中,城市中有23%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比全国少1.2个百分点;农村中这一比例为2.9%,比全国少8.3个百分点。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78.61%,比全国少6.19个百分点;感到一般的比例为20.86% ,比全国多5.1个百分点;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53%, 比全国多0.43个百分点。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城市里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76.8% ,比全国少9.9个百分点;感到一般的比例为23.2%,比全国多10个百分点;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 。农村里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79.7%,比全国少3.7个百分点;感到一般的为18.6% ,比全国多2.1个百分点;感到不满意的为1.7%,比全国多1.6个百分点。

    2.参加社区(村)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情况

    有2.7%的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比全国少2.1个百分点;13.8%的监测残疾人偶尔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比全国少6.3个百分点;不参加的比例最高,为83.5%,比全国多8.4个百分点。总体上看,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比例较低。

    城市残疾人有4.5%的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比全国少3.2个百分点;偶尔参加的比例为16.5%,比全国少4.6个百分点;不参加比例为79%,比全国少7.8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有2.3%的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比全国少1.5个百分点;偶尔参加的比例为13.1% ,比全国少6.7个百分点;不参加的比例为84.6%,比全国少8.2个百分点。

    3.城镇社区无障碍设施情况

    城镇社区有坡道和盲道的比例分别为15.53%和13.01%,比全国分别少29.57个、30.19个百分点;有提示字幕的占22.14%,比全国少8.26个百分点;有扶手等设施的占11.84% ,比全国少15.06个百分点;有无障碍电梯分别为1.36%,比全国分别少1.74个百分点;有自动门、路口语音辨向器和提示盲文标牌的比例均为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知晓率

    有26%的残疾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比全国少29.1个百分点;不知道的比例为74%,比全国多29.1个百分点。在城市中,有40.1%的残疾人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比全国少18.8个百分点;农村中为22.6%,比全国少17.9个百分点。

    一年中,有6.6%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比全国少8.1个百分点;有93.4%的残疾人未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比全国多6.6个百分点。一年中,城市中有9%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比全国少12.5个百分点;农村中有6%,比全国少6.5个百分点。

    5.法律需求与服务情况

    在接受监测的残疾人家庭中,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比例为16%,比全国少5.3个百分点。其中,接受过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比例为2.4%,比全国少2.4个百分点。在接受过法律服务的残疾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66.7%,感到一般的占16.7%,不满意的占16.6%。

    在有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中,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为16.67%,比全国少15.03个百分点。在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感到非常满意或者满意的比例为100%。

 


来源:广西残联
作者:
2008-4-22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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