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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
一、项目地区与受助对象
项目实施地区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就近入学、保证效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地(市)、县(市、区)和项目学校。项目地区应为领导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基础较好,具有按计划执行项目的能力。项目学校要有较好的管理水平,教师应为有爱心、有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的骨干。
受助对象为城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包括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已在校的残疾儿童少年,农村地区优先,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
二、资金使用范围与资助标准
中央助学专款使用范围为义务教育学校走读生的杂费、教科书费和学习用品用具费补助;寄宿生的杂费、教科书费和学习用品用具费、寄宿费、交通费补助等。该项目资金不得挪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平均1000元,连续资助3年。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学校走读生、寄宿生的费用支出情况调剂使用,确定本省资助标准,但不得改变所分配的受助人数。
三、受助对象条件及确认办法
1、受助对象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予以优先。
2、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在校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义务教育学生申请登记表”。
3、申请资助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村(居)委会或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初定受助名单,予以公示后报县(市、区)残联。项目学校隶属于地(市)级的报地(市)残联。 4、县(市、区)或地(市)残联、教育局共同对受助名单进行审批,填写花名册,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5、受助残疾儿童少年每学年确认一次。
四、资金分配与发放
1、中央助学专款分配原则为综合考虑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数、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已有助学项目和项目执行能力等因素。 2004年任务分配如下: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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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数(人) |
备 注
|
| 河北省 |
1100 |
|
| 山西省 |
600 |
|
| 内蒙古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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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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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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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800 |
含农垦100人 |
| 安徽省 |
850 |
|
| 江西省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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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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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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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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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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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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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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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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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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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市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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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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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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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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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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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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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900 |
|
| 新疆兵团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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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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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助学专款每年7月底前由中国残联拨付至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逐级足额按时拨付到项目学校,学校统一使用,不发给学生个人。
3、项目学校要指定财务负责人,专款专用,每学年向社会公布助学专款使用情况。
五、残联与教育部门职责分工 残联系统与教育系统总体职责分工:
残联系统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受助对象;动员家长,宣传社会,送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提高入学率;发放并管理助学专款;做好项目统计,材料积累、存档和数据库工作;协助教育部门了解、检查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习、生活情况,防止辍学。
教育系统要参与确定受助对象和项目统计工作;确定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学校,选任教师,提高入学率;为残疾学生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防止辍学;开展教师培训,适量合理建校设班;检查学校专款使用情况。 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职责分工:
中国残联会同教育部并商财政部确定项目省份、中央助学专款分省额度及全国平均资助标准,审批项目省份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总体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有关人员督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效益。中国残联负责开发、管理数据库软件。 省级残联会同教育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省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地(市)和县(市、区)、中央助学专款分县额度和本省资助标准,组织实施本省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县(市、区)工作,向中国残联和教育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省级残联负责完善本省项目数据库。
项目地(市)残联和教育局负责向省推荐项目县(市、区)和隶属项目学校,审批隶属学校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督促项目县(市、区)和项目学校工作,向省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县(市、区)残联和教育局负责审批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项目学校及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并管理项目日常事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学校负责审核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名单,安排好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为他们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防止辍学,按规定使用并管理好助学专款。
六、项目工作要求
1、项目地区要始终以全面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目标,将项目实施工作列入“两基”评估验收、“两基”复查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2、各级残联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协商,精诚合作,互相支持。2004年4月10日前,请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项目地(市)、项目县(市、区)名单(若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请予注明)和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按学年认真填写“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执行报告(义务教育)”,并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6月底前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
一、受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在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就读的中西部地区贫困在校生(以下简称贫困残疾高中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元;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录取的贫困残疾大专、本科生(以下简称贫困残疾大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用于补助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费用。
各地新建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学仪器、设备费补贴,计划三年内全国资助15所学校,平均每校一次性资助50万元;西部新建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系、专业、班)教学仪器、设备费补贴,计划三年内全国资助1所学校,一次性资助150万元。
二、 受助学生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2、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本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家庭的残疾学生优先。
三、受助对象确认办法
1、贫困残疾高中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当年被高校录取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高中生或大学生申请登记表”。
2、申请资助的贫困残疾高中生,由学校对其申请进行审批,按照分配名额,初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填写花名册,逐级报至省级残联。
3、申请资助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由县(市、区)残联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经地(市)残联将申请登记表报至省级残联,省级残联按照分配名额审批,予以公示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4、受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
5、各地新建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西部新建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系、专业、班)教学仪器、设备补贴费,由省级残联向中国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资质需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四、资金分配与发放
1、有关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拟资助的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有关情况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具体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2、中国残联审核每学年各地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在校生和中西部省份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有关情况后,确定中央助学专款分省额度。
3、中央助学专款每年10月底前,由中国残联拨至有关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级残联足额按时拨至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由学校及时汇入受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帐户。同时,由省级残联将中央助学专款及时汇入受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帐户。
4、各地新建扩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西部新建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系、专业、班)教学仪器、设备费补贴,由中国残联直接拨付受助特殊教育机构,并抄送省级残联。
五、项目工作要求
1、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按学年认真填写“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执行报告”,高中阶段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6月底前,大学阶段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
2、有关省级残联请于每年9月底前将次年度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设备补贴费申请报告分别报送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申请报告应包括受助学校资质、项目可行性分析、设备购置清单等。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附件:
表一、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义务教育学生申请登记表表二、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受助义务教育学生花名册
表三、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执行报告(义务教育)表四、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高中生申请登记表
表五、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受助高中生花名册表六、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执行报告(高中)表七、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大学生申请登记表
表八、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受助大学生花名册
表九、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年执行报告(大学)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
表一(1)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义务教育学生申请登记表
|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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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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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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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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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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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类型 |
农业户 □ 非农业户 □ |
残疾 类别 |
视力残疾 □ 听力言语残疾 □ 其他 □ 肢体残疾 □ 智力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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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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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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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前就 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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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学 □在校生 □ |
| 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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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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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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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助后就读学校、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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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后就学形式 |
特教学校(班)□ 随班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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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读 □ 寄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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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
领取农村社会救济金 □ 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经济困难(填写申请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 申请人与受助对象关系 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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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意见 |
审核人________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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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_________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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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意见 |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市、区)或地(市)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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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市、区)或地(市)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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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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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
支出项目 |
金额(元) |
发票号或签字 |
| 2004 |
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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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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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用品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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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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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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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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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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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__________ 校长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或地(市)残联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教育局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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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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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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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用品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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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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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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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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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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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__________ 校长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或地(市)残联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教育局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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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
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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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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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用品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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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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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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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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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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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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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__________ 校长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区)或地(市)残联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教育局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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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基本情况”(其中受助后就读学校和就学形式由学校填写)和“申请理由”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未入学的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校生向学校递交申请,报县(市、区)残联、教育局共同审批。学校隶属于地(市)级的,报地(市)级残联、教育局共同审批。
3、“受助经费使用情况” 由学校指定专人按学年填写,“支出项目”应有正式发票(收据)附在表后;如无发票,需由学校校长、受助残疾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签字。
4、要求填写情况或数据属实,字迹清楚工整,不缺项漏项。凡选择项目,在选定项“□”内打“√”。
5、本表分别由学校、县(市、区)或地(市)残联存档备查。
表二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__________学年受助义务教育学生花名册
填表单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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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户口类别 |
残疾类别 |
受助前就学情况 |
受助后就读学校、班级(注明特教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 |
是否住宿 |
本学年受助金额(元) |
项目县(市、区)残联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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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学 |
在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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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残联系统指定专人填写,要求数据属实,字迹清楚工整,不缺项漏项。 2、“受助前就学情况”,选择在“未入学”或“在校生”栏内打“√”;“受助后就读学校和班级”要写明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全称。 3、本表逐级汇总至省残联,由地方各级残联存档备查。 填表人______________ 残联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三(1)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______学年执行报告(义务教育)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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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市)数: |
项目县(市、区)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总数: |
项目学校总数:
|
其中: 特殊教育学校(班)数:
|
在校生数 |
| 在校生辍学数: |
|
项目县(市、区)数: |
普通学校数(随班就读): |
残疾在校生数: |
| 残疾在校生辍学数: |
|
受助残疾学生总数:
男:
女:
|
按户口 类别计
|
农业户口人数: |
非农业户口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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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残疾类别计 |
视力残疾数: |
听力言语残疾数: |
肢体残疾数: |
智力残疾数: |
其他残疾数: |
|
按受助前就学情况计 |
未入学数: |
按受助后就学形式计 |
走读生数: |
特教学校(班)学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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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数: |
寄宿生数: |
随班就读学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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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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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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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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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
| 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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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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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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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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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
备注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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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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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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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用品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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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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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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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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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报告由省级残联指定专人按学年填写,数据统计时间截止到当年5月31日,要求数据属实,字迹清楚工整,不缺项漏项。 2、本报告由省级残联会同省级教育厅于每年6月底前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
填表人_____________ 省残联项目负责人________ 省教育厅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省残联盖章 省教育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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